洛财办预〔2017〕235号
教育局、苹果局等相关单位:
现将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科研教学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的通知》(延财办预【2017】1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科研教学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的通知》(延财办预【2017】133号)文件
洛川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9日
延财办预〔2017〕133号
延安市财政局关于
规范科研教学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
(境)经费预算编制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科研教学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的通知》(陕财办预〔2017〕118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市教学科研人员对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二、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的对外工作交流区别对待。我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其经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其经费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
三、从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起,教学科研单位符合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支出,单位根据结合自身情况编列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部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差旅费”和“会议费”科目。
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报批,预算管理、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赴港澳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全市其他有关单位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延安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